更新时间:2022-11-01 17:11点击:来源:作者: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销售橡胶履带类产品的企业,下游涉及农用机械、工程机械等不同应用领域,其中橡胶履带主要作用于橡胶履带式农用或工程机械,橡胶履带板主要用于金属履带式农用机械或工程机械。
元创股份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王勍然、刘爱锋,项目协办人 陈旭婕。
图片来源: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文杰持有公司 82.27%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文杰通过直接持股方式持有公司 82.27%股份,通过星腾投资(王文杰为星腾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 8.66%股份,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 90.93%。王大元为王文杰之父,系王文杰一致行动人,其通过直接持股方式控制公司 4.31%股份。王文杰与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95.24%。
图片来源:企查查
保荐机构史上“最短”实控人和董事、副总监理任职简历,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王勍然、刘爱锋撰写董监高履历是否符合信披要求,任职经历是否真实
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均由股东提名。根据《公司章程》,本公司现任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显示,王文杰,男,197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 年6 月至 2018 年 8 月,历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郑啸,男,199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5年 5 月至今,历任公司现场专员、业务经理;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图片来源: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
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王勍然、刘爱锋撰写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实控人王文杰及董事郑啸只保留元创股份任职经历,在此之前无任职履历,但是其他管理层任职履历较为清晰。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一)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二)性别、年龄;(三)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四)主要业务经历及实际负责的业务活动;对发行人设立、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还应披露其创业或从业历程;(五)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六)现任发行人的职务及任期。
可见,监管层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均设有信息披露要求。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王勍然、刘爱撰写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相关条例披露要求。
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王勍然、刘爱撰写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是否真实,底稿工作是否扎实
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财务总监卢小青,从1996年至 2012 年 6 月,历任浙江竞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湖州富兰特制漆有限公司会计、台州市山河实业有限公司会计、浙江省三门江州机电有限公司会计、台州惠鑫达金属有限公司会计;2012 年 7 月至今,历任公司主办会计、财务部经理;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图片来源: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王勍然、刘爱撰写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财务总监卢小青任职时间是从1996年至 2012 年 6 月时间跨度16年。企查查显示“浙江竞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2月8日、湖州富兰特制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3月2日、台州市山河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4月1日、浙江省三门江州机电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3月9日、台州惠鑫达金属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7日”。
从上述五家公司成立时间为2001年2月8日、2001年3月2日、2001年4月1日、2006年3月9日、2002年11月17日。但是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王勍然、刘爱撰写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财务总监卢小青任职时间是从1996年开始,从最早公司成立的2001年开始元创股份财务总监卢小青也是提前5年入职,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王勍然、刘爱撰写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是否真实,底稿工作是否扎实。
图片来源:企查查
图片来源:企查查
图片来源:企查查
图片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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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参考资料:
1、企查查
2、证监会官网
3、元创股份招股书(预披露更新稿)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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