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2 19:17点击: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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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利信”)所属行业为工程咨询服务业主要从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建筑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此次,安天利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508 万股,拟募集28,471.12 万元用于3个项目分别为总部基地及运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图片来源:安天利信招股书(上会稿)
此次,安天利信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刘依然,胡永舜,现场协办人任杰。会计师事务所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 王蒙,郑天娇,黄亚琼。
图片来源:创业板·项目动态
首轮反馈关于“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围标、陪标、串标的情形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刘依然,胡永舜回复称“不存在围标、陪标、串标的情形”
安天利信首轮问询反馈显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捆绑销售的情形;是否存在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服务于招标方及投标方的情形;是否存在围标、陪标、串标的情形;结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说明同一主体同时开展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以及对招标方及投标方的业务隔离要求,同时服务于放标方及招标方的合规性及法律风险,以及围标、陪标、串标的处罚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刘依然,胡永舜回复称“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服务于招标方及投标方,围标、陪标、串标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7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13 条第 2 款及第 65 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 25 条第 3 款及第 39 条均明确规定,同一主体同时开展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隔离要求为“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从事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前述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及投标方的业务隔离要求,在招标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存在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所代理项目中的投标方代理投标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所代理项目中的投标方就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业务中存在为同一主体提供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情况,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关于“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的规定。同时,向同一主体开展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也是工程咨询行业内广泛采用的咨询服务模式,能够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咨询服务效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招标股份、中达安等亦存在该服务模式。
发行人虽同时开展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但鉴于招标代理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服务内容上具有较大差异,发行人招标代理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部门运行,独立开展业务。作为国有企业,发行人长期以来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发行人制定了《招标代理业务内控细则》《招标业务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开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招标业务质控员管理办法》《造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守则》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合规开展业务流程的要求。
同时,发行人为将相关制度执行到位,也在内部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引导全体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懂法纪,知敬畏,明红线、守底线,坚持职业操守。将法律法规中招标投标禁止性规定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举,通过《招标代理人员不良行为告知书》形式下发全体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并组织学习考核,要求全体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签订《守法、廉洁、规范从业承诺书》,并要求其承诺不得实施任何法律禁止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发行人定期开展警示教育专题培训,分析职务犯罪类型和危害性,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全员守法规范、廉洁从业。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服务于招标方及投标方的情形。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围标、陪标、串标风险,不存在围标、陪标、串标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围标、陪标、串标被司法机关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是否真如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刘依然,胡永舜回复不存在围标、陪标、串标的情形”?
安天利信第二轮反馈问题二“关于投诉举报”“2019 年发行人员工温亮涉嫌串通投标被判缓刑,2020员工孙志强、韦新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 安天利信是否存在内容管理问题
二轮问询反馈显示“我所收到举报信称:2019 年发行人员工温亮涉嫌串通投标被判缓刑,2020年员工孙志强、韦新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发行人解除与上述人员劳动合同。上述情况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员工温亮、孙志强、韦新成曾任职务,入职离职时间,主要职责范围,是否属于高管人员;上述人员被刑事侦查、协助调查、审判的过程、案由及结果,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存在法人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对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影响;是否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补充说明发行人针对串标、围标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刘依然,胡永舜回复称“发行人说明,(一)请发行人说明员工温亮、孙志强、韦新成曾任职务,入职离职时间,主要职责范围,是否属于高管人员温亮、韦新成、孙志强、蔡兴杰(孙志强案件另一涉案公司员工)在发行人曾任职务,入职离职时间,主要职责范围情况如下:
图片来源:安天利信二轮问询反馈
综上,温亮、韦新成、孙志强、蔡兴杰四人系发行人员工,均非发行人高管人员。
(二)上述人员被刑事侦查、协助调查、审判的过程、案由及结果,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存在法人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对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影响。
1、温亮、韦新成案件根据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 0102 刑初 1391 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2019 年底,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委托发行人代理其办公楼装修装饰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事项,由于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达公司”)已私下与东莞银行合肥分行达成工程承包协议,发行人原招标六部经理温亮安排发行人员工韦新成按照招标方要求修改评分细则等招标文书,确保澳达公司中标。2020 年 5月,温亮、韦新成分别被侦查机关通知配合调查,2020 年 12 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参与该项目的相关人员共 18 人依法提起公诉。2021 年 3 月,18 名被告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串通投标罪,其中,温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韦新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判决书,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对象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对象均为 18 名自然人,不涉及发行人单位犯罪。2022 年 8 月 3 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函载:经查询,安天利信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 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未查询到刑事犯罪记录。
2、孙志强、蔡兴杰案件
2021 年 10 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发行人员工孙志强、蔡兴杰涉嫌串通招投标案立案侦查,目前尚在侦查阶段。2022 年 8 月 5 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2021 年 10 月 19 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孙志强等人涉嫌串通招投标案立案侦查,现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侦查查明,孙志强、蔡兴杰所涉案件系其两人与他人(非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员)进行串通投标犯罪,该行为并无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人员参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也无计划对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关于“关于投诉举报”回复详情请浏览深交所·项目动态·《关于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2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以下为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温亮、韦新成、孙志强、蔡兴杰四人系发行人员工,均非发行人高管人员;
2、上述人员被刑事侦查、协助调查、审判未对发行人构成影响,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案件被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被判处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上述人员涉及案件不存在法人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发行人不存在可能被禁止代理招标项目、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业务开展的情形;
3、温亮、韦新成、孙志强、蔡兴杰均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且相关判决或立案侦查均不涉及发行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上述事项不属于《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等规定应当披露的内容;发行人针对串标、围标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1、企查查
2、安天利信招股书(上会稿)
3、安天利信招股书首轮,二轮反馈意见回复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