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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昊科技IPO前独董涉嫌性骚扰,两次登上黑名单

更新时间:2020-04-26 11:04点击:来源:富凯IPO财经作者:宋旭光

本文系富凯IPO财经解读公司第41期,本期关注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昊科技”)。

作者|宋旭光   富凯IPO财经(ipofinance)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设备的智能化监测产品,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等。

 

据富凯IPO采集经了解,此次是申昊科技第二次闯关IPO。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陈如申和王晓青,分别持股28.97%和14.37%。此外,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为刘清风和朱兆服;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为上海稻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本次申昊科技拟募资6.28亿元,分别用于智能机器人生产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和研发中心建设。

原独董涉嫌性骚扰

去年12月一则《曝光!上海财大会计学院已婚知名教授钱F胜在校园里公然将女学生锁进车内性骚扰》的微信文章引发网络热议,一女性研究生称该院副教授钱F胜涉嫌性骚扰。

海财经大学刚刚在其官方微博回应,上海财经大学高度重视近日对我校副教授钱逢胜的举报和网络反映,当日立即成立调查组,本着认真严肃负责的态度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查,钱逢胜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钱逢胜开除处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富凯IPO财经查询资料显示,钱逢胜出生于1964年10月,安徽怀宁人,1986年本科毕业,专业是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1999年获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据媒体报道,钱逢胜婚姻状况是已婚,原申昊科技独立董事。

独董“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富凯IPO财经查询资料显示,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希望通过引入该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图片来源:企查查

应收账款回款变慢

申昊科技的应收账款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2016-2018年,申昊科技分别实现营收1.94亿元、2.83亿元和3.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36%、46.05%和27.76%;分别实现净利润0.47亿元、0.65亿元和0.9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0.97%、40.22%和42.47%。

申昊科技营收在增长的同时,应收账款也增长快速,2016-2018年末,申昊科技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0.8亿元、0.94亿元和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37%、17.69%和123.91%。2018年的应收账款增速远超同期营收增速。

应收账款回款变慢也影响着公司的现金流,截至2019年6月30日,申昊科技账面上的货币资金为0.67亿元,较2018年年末的1.67亿元大幅减少。同时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也逐年减少。2016-2018年,申昊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是0.6亿元、0.53亿元和0.27亿元。到了2019年上半年,公司的经营现金流由正转负,为-0.41亿元。 

另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大客户国网浙江逐步开展以租赁方式获取电力设备,替代以往的直接购买。招股解释,此后申昊科技相关设备由具备实力的企业采购后租赁给国网浙江,这些企业包括华云信息、许继集团等,有些类似融资租赁。因此,申昊科技直接销售给国网浙江及其子公司的收入占比由2016的45.79%下降到2019年上半年的1.04%。申昊科技直接引入第三方企业,最终还是顺利把设备销售出去了。但销售对象发生了改变,由此可能带来一些不确定性。这种销售形式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两次登上黑名单

两次被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名单,只披露其中一次,意义何为?

已披露,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2018年第二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公告,申昊科技公示的不良行为为国网第二批配网物资专项抽检10kV环网柜显示柜体厚度不合格。

未披露,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的2018年第一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申昊科技在列。原因为,虚假公示的不良行为描述。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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