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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第一创业及3保代出具监管函,就新锦动力发行事项违规行为予以书面警示

更新时间:2024-04-12 11:38点击:来源:作者:

​    4月11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发布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第一创业”)、尹航、姚亚良、郑旭楠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艾普,股票代码300157,以下简称“新锦动力”)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在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均给予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回顾事件脉络,2022年9月14日,深交所正式受理由第一创业推荐的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其中,李丽萍作为新锦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尹航、姚亚良、郑旭楠担任此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核,该申请于2023年1月18日获得深交所通过。

 

    然而,事态随后出现转折。1月30日,新锦动力发布公告称,其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所直接持有的公司14.68%股份于1月19日遭到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限长达36个月。值得关注的是,李丽萍同时也是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这一重大事项的发生,触发了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面对此类会后重大事项,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均应立即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情况并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然而,第一创业与新锦动力并未遵循上述规则,直至在深交所的督促之下,二者分别于2月24日和3月14日提交了两份会后事项说明及专项意见,但仍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相应更新。

 

    后续,新锦动力由于财务资料需更新而申请中止审核,并最终于2023年10月主动向深交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鉴于第一创业、尹航、姚亚良、郑旭楠、新锦动力以及实控人李丽萍在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及时更新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以此警示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

 

 

    2022 年 9 月 14 日,本所受理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承销保荐)推荐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尹航、姚亚良、郑旭楠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

 

    在执业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 年 1 月 18 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 月 30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 月 19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 36 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实际控制人。你们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有关会后事项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你们才于 2 月 24 日、3 月 14 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及专项意见,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并于 2023 年 10 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 结,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判断。你们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未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经本所督促方才报送会后事项材料和专项意见,但仍未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一创业承销保荐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0 日

 

 

    2022 年 9 月 14 日,本所受理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李丽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查明,你们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18 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 月 30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 月 19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持有的发行人 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 36 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在本所审核通过后至股票发行上市前,发生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以下简称《7 号指引》)规定的会后事项,但发行人未按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及时向本2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发行人才于 2 月 24 日、3 月 14 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并于 2023 年 10 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即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影响发行上市审核判断。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作为上述违规事项的直接责任人,未就其所持发行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会后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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