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12 20:52点击:来源:富凯IPO财经作者:宋旭光
交易方式
1.竞价交易
2.大宗交易
3.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委托方式
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交易时间
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 至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申报时间
一: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3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2.退市整理期首日。
3.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有效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1.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 10 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2.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 10 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基准价格如何确定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申报数量要求
一: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 股。
二: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三: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四: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五: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人民币。
成交原则
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大宗交易
一:门槛∶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二: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15∶00 至15:30。
开盘价与成交价如何产生
一: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二:收盘价∶除本所另有规定外,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三: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出现临时停牌的情形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二: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 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 的,于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三: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形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以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1.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士40%;
2.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