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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 首轮问询“提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申万宏源 彭奕洪 雷晨补充披露十一次

更新时间:2023-10-19 11:18点击:来源:作者: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润新能”),主营业务为光伏组件接线盒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国内外知名光伏组件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各类型的光伏组件接线盒产品,具备从结构设计、模具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到销售服务的一体化服务能力,拥有较为完整的垂直整合之制造能力,为客户提供全制程制造的解决方案

泽润能源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保荐代表人彭奕洪,雷晨。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 秦劲力,朱晨星。

图片来源:深交所·项目动态

 

首轮问询申万宏源保 彭奕洪,雷晨补充披露十一次

泽润新能·深交所·审核问询函回复问9月26日已挂网,二轮问询10月13日已发出目前子反馈中。

首轮问询问题显示:

关于业务、行业发展及相关信息披露

(1)本次申报不同文件间信息内容存在差异。申报文件 4-3 显示,2016 年 5 月禾贝佳拓转让给陈锦鹏的出资额为 69.835 万元,而申报文件 3-1-4 显示该笔出资额为69.853 万元。

(2)招股说明书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收入季节性分析、主要产品价格变化、毛利率主要影响因素等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4.5%、80.08%和73.54%,发行人未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7 客户集中”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4)招股说明书显示光伏行业及光伏组件接线盒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在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电网配套设施落后、政府支持政策退坡时,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新增装机量较低,与之匹配的光伏组件接线盒需求较低,但未说明发行人所处的周期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5)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利用在光伏组件接线盒领域的技术储备,近两年加快了对新能源汽车辅助电源电池盒的技术布局,新能源汽车辅助电源电池盒业务未来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增长点,但未说明新业务领域拓展的难度和风险。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泽润新能/申万宏源保荐代表人彭奕洪,雷晨针对上述问题做补充如下:

补充一: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三)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三:公司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公司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三)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四:单一客户重大依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五:根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市场地位、竞争优劣势及产品可替代性”之“3、发行人竞争劣势”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六: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市场地位、竞争优劣势及产品可替代性”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七:补充披露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风险”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八:未来薄膜组件是否会被替代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三)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九:七、补充披露·公司已根据《公开发4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招股说明书中相应位置完善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分析”补充披露了收入季节性分析,具体内容详见本回复“7.关于销售收入与主要客户情况”之“三、结合报告期内收入季节性分布情况,说明公司收入季节性波动情况与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下游客户采购需求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分析”补充披露了主要产品价格变化及原因。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十:补充披露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之“(二)申报前已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对期权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补充十一:补充披露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和毛利率分析”之“2、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分析”补充披露。

图片来源:泽润新能首轮问询反馈

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参考资料:

1、数据支持:企查查
2、深交所·项目动态
3、泽润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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