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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更新时间:2023-07-21 12:11点击:来源:证券日报作者:

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379.065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122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379.0652万股。发行股份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516.2608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预计发行数量为475.813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0.0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75.813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20.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相同,不向网下回拨。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1,332.3022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发行数量为570.9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共1,903.2522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为46.80元/股。发行人于2023年7月19日(T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初始发行“逸飞激光”A股570.9500万股。

  根据《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本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079.90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90.3500万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41.9522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61.300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4329333%。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缴款环节,并于2023年7月21日(T+2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

  1、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本公告,于2023年7月2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46.80元/股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7月21日(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本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7月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按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参与申购的,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及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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