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8 14:58点击:来源:作者: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科技”)公司是生产过程质量检测及控制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在线自动化检测及闭环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在线自动化测控系统”)和机器视觉智能检测系统。
双元科技郑建直接持有公司 16.30%的表决权,通过凯毕特控制公司 52.28%的表决权,通过丰泉汇投资控制公司 11.76%的表决权,郑建直接和间接合计能够控制公司 80.34%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图片来源:双元科技招股书(上会稿)
双元科技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王*霖,袁*敏。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黄继佳,刘木勇。
图片来源:科创板·项目动态
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王*霖,袁*敏撰写双元科技信息披露内容或瑕疵“表述内容和公开信息不一致” 在“存在差异”情况下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核民生证券质控部门、内核部门
双元科技招股书(上会稿)显示,“郑琳女士,现任公司董事,196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汉语言文学专业,中级经济师。1984 年 12 月至 1995 年 2 月,就职于兰溪市电光源工业公司;1995 年 2 月至 2003 年 7 月,就职于兰溪市光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003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杭州浙大双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层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会计;200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浙江双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浙江双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2020 年 11 月至今,任杭州凯毕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2020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任杭州凯毕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图片来源:企查查
图片来源:企查查
企查查显示,兰溪市电光源工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6日,登记状态为注销。民生证券保荐人王*霖,袁*敏撰写双元科技招股书(上会稿)显示,“双元科技董事郑琳,1984 年 12 月至 1995 年 2 月,就职于兰溪市电光源工业公司”。直至,双元科技董事郑琳1995年2月离职兰溪市电光源工业公司都未成立,双元科技董事郑琳如何提前15年入职尚未成立公司?
巧的是,“双元科技董事郑琳,1995 年 2 月至 2003 年 7 月,就职于兰溪市光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兰溪市光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0日,双元科技董事郑琳有提前6年入职尚未成立兰溪市光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双元科技保荐代表人王*霖,袁*敏撰写撰信息披露内容在“存在差异”情况下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核民生证券质控部门、内核部门。
2022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撰写双元科技信息披露内容或未按照《科创板招股书格式准则》相关规定披露, 王*霖,袁*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审核是否勤勉尽责
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题《8.2 关于信息披露》问题及回复如下(详细回复请浏览问询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1)重大事项提示的重大性、针对性不足,部分内容未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做充分分析和风险提示,如下游行业波动对发行人的影响,未对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蜂巢能源与发行人间持续的大额交易进行重大事项提示;(2)业务与技术章节部分内容披露缺乏针对性,如相关行业支持政策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关联性、发行人的竞争劣势,部分内容披露过于冗余、缺乏可读性,如核心技术部分的专业表述、一些早期的荣誉、论文等;(3)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科创板招股书格式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诉讼、仲裁及关键人员行政处罚等核查情况。
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梳理“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充分披露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简招股说明书,提高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可读性,删除冗余信息;(2)按照《科创板招股书格式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梳理“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充分披露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简招股说明书,提高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可读性,删除冗余信息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梳理“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充分披露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重新梳理重大事项提示与风险因素内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图片来源:双元科技二轮反馈回复
图片来源:双元科技二轮反馈回复
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简招股说明书,提高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可读性,删除冗余信息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精简,增强相关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和可读性,具体情况如下:
图片来源:双元科技二轮反馈回复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梳理“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充分披露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简招股说明书,提高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可读性,删除冗余信息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梳理“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充分披露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重新梳理重大事项提示与风险因素内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如下核查程序:
1、比照《科创板招股书格式准则》要求,全面查阅复核发行人修改之后的招股说明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全面修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风险因素” 章节,突出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增强针对性,充分披露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已经按照《科创板招股书格式准则》的要求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精简招股说明书,删除冗余信息,提高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可读性。
2、发行人已按照《科创板招股书格式准则》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补充披露了诉讼、仲裁及关键人员行政处罚等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参考资料:
1、查询支持:企查查
2、图片支持:金山海报·创可贴
3、科创板·项目动态
4、双元科技招股书
5、双元科技二轮反馈回复
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7、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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