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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集团实控人李淙生产、销售假药申诉被驳回 曾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KOC遭质疑 邀请媒体一举两得

更新时间:2021-05-05 18:42点击:来源:富凯IPO财经作者:宋旭光

富凯IPO财经解读公司第608期,广州洋葱时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两棵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葱集团或两棵树)。

内容:宋旭光
排版:孙   恒

跨境电商洋葱集团母公司Onion Global Limited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招股书,股票代码“OG”公开信息显示,洋葱集团母公司为Onion Global Limited,旗下拥有包括广州洋葱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洋无界互联网有限公司、广州海洋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等海内外近50家子公司。集团主营业务包括全球品牌孵化及跨境直卖电商,包括美妆、母婴、食品饮料、快时尚和健康在内的产品。

洋葱集团拟募集资金1亿美元用于发展自有品牌和品牌合作关系、扩展营销和分销渠道、增强技术能力、以及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企查查显示,洋葱集团实控人为李淙和白三平分别占比32.4145%31.1411%李淙为实控人。此次老虎证券任承洋葱集团销商

富凯IPO财经发现洋葱集团实控人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李淙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通知书”、洋葱集团的业务模式也是被众多媒体质疑,上市仪式邀请媒体一举两得。

富凯IPO财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19)粤01刑申24号”显示,“李淙:你因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4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你及你委托的辩护人提出以下申诉意见和理由向本院申诉”。

于上述申诉法院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你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对你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驳回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家是不是觉着事情就这么完了,并不是。

根据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刑申465号”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李淙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通知书》。

“李淙:你因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刑初369号刑事判决,委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涉案药品用于展示、体验,你没有销售的主观故意,你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2.原判将涉案药品认定为假药,适用法律不当。3.有新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 

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你申诉提出你没有销售涉案药品的主观故意,你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意见。经查,你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认,你购回涉案药品,除作展示外,余量计划销售到市场。从涉案药品的数量来看,也超出了正常展示所需要的数量。故原判认定你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构成销售假药罪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判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是否适当的问题。你申诉提出,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涉案药品认定意见书不当,应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三)关于你提出涉案药品展示人是秀韩公司,该公司未向有关机关申报,与你无关的意见。经查,你在侦查阶段曾供认,涉案药品是你个人购买并用于个人开展业务,利用朋友关系存放于秀韩公司仓库。你的上述供述有秀韩公司总经理白平三、仓库管理人员刘莉、黎擎等人的证言证实。故你提出的此点申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你申诉也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一假期富凯IPO财经集体出游其乐融融,5月3日富凯IPO财经收到一张邀请函内容信息量比较大。《洋葱集团上市敲钟仪式》-邀请函,根据邀请函显示18点30分-20:30分为媒体采访环节具体采访内容不详。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媒体朋友

但是富凯IPO财经通过百度搜索“洋葱集团 KOC模式”百度首页搜索结果显示如下,大家品品。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百度搜索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金字塔销售条例》,该条例禁止中国的个人和实体从事金字塔销售。不少洋葱用户投诉反映,洋葱集团业务营收主要靠“拉人头”、付费“加盟”,存在传销模式嫌疑。公司工作人员对此辩称,“传销是有很多级别,而且要多次缴费刷人头。我们只有两级,只做店铺产品的销售。”值得注意的是,洋葱集团在招股书中也表示,与当前业务模式有关的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诠释和应用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会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据《证券日报》此前报道,在洋葱Omall官网上,该平台不单售卖海外产品,消费者还可以申请成为“店主”和“服务商”。如果在后台申请成为“店主”,将平台商品分享后吸引人购买,或“店主”购买自用都能获得17%—21%的利润;“服务商”和“店主”则是上下级关系,想要成为“店主”,需要联系“服务商”,缴纳1000元费用,而成为“服务商”,则要缴纳10000元的费用。

洋葱平台的营销模式是KOC模式,他们平台会先收取每位KOC二万加盟押金(不退),KOC们为了赢回加盟押金,必须努力发展新会员,不停推荐产品成交来获得利润和奖励。很明显,此举显然会产生许多的虚假宣传方式和强硬的推广。

从数据可以看出,2019 年洋葱活跃的 KOC 成功向客户推荐了5000种产品,增长接近500%。但是第一波增长过后,2020 年,翻倍增长的KOC们却仅仅推荐了3420种产品,数量就断崖式下滑了。这就说明这种商业模式是存在诸多弊端。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电诉宝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电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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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据《企查查》显示,2017年2月,“广州洋葱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因销售假冒伪劣的化妆品的行为,而被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查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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