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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受贿人被判无期,行贿人的公司却要上市啦……

更新时间:2019-11-28 23:08点击:来源:富凯IPO财经作者:王唯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9月27日发布了招股书申报稿并申请上市,由于有蚂蚁金服旗下的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税友集团一跃成为阿里系公司,可谓是含着金汤匙出生。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财税信息化综合服务,客户主要以税务机关为主。

不难想象,这种在面对强势B端客户时,税友集团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来赢得客户方的青睐。但是回顾税友集团的发迹史,却有该公司无法抹去的污点。

税友集团成立于1999年,前身是浙江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2008年整体变更为税友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镇潮,也是税友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新快报》在2015年1月发布的《广东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被控受贿千万退休两年受审》报道显示:“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浙江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交大龙山公司)董事长张镇潮找到李永恒,请求李永恒帮忙推广交大龙山公司的网上抄报税系统软件。2009年9月,张镇潮在李永恒的办公室送给其20万元。次年5月,张镇潮再次找到李永恒,希望李永恒能够让交大龙山公司的软件在广东全省推广,并在其办公室送了10万元。此外,2010年至2013年的春节,以及2010年至2012年中秋节,一共七个节日前夕,张镇潮均送给李永恒2万元,共计14万元。”

也即,税友集团的董事长张镇潮前前后后给李永恒行贿了共计44万元,不得不说,这是个不吉利的数字。
果然,公开资料显示,曾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李永恒,2015年10月广东省高院对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第1680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召开的第5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其中特别提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从行贿金额来看,张镇潮向李永恒行贿金额,已经是前述司法解释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金额的两倍以上。
然而尴尬的,受贿的人被判出了无期,而给他行贿的人,不仅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反旗下公司却要在4年之后上市啦,这样的反差颇耐人寻味。而且,关于李永恒受贿一案,税友集团在招股书中只字未提。

此外,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高压下,税友集团显然不会再来碰触这个“霉头”,而且伴随着公司经营的扩大、和日趋“规范”,税友集团也想出了其他更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我们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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