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0 15:17点击:来源:作者: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于近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敬、李崇新、赵雷、张宁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92号),公告显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业绩预告披露、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等多个方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的事实。
首先,在收入确认方面,公司被发现存在部分项目采用时点法或时段法进行收入确认的情形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且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这表明公司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导致财务信息失真,可能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其次,根据《2023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这一疏忽使得市场参与者无法获得必要的预警信息,从而影响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即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说明并公告。
再者,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然而相关担保事项既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此行为直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涉及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披露。
最后,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对信用减值损失进行了错误更正,显示出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明显漏洞。这不仅反映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和独立性不足,同时也表明管理层对于财务报表编制的严谨性和准确性缺乏足够的重视。
综上所述,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归根结底在于董事长葛敬、总经理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以及董事会秘书张宁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长葛敬、总经理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以及董事会秘书张宁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肩负着确保公司合规运作、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他们未能有效预防和纠正这些违规行为,致使公司面临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并对公司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董监高人员应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显然,此次违规事件是对该规定的严重背离。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监管局已经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完善内控管理,强化董监高的合规意识,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此外,公司还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面对当前的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表示将严肃对待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具体而言,公司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司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这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承诺将继续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以实际行动回应广大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