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13 11:07点击:来源:异观财经作者:獬豸
对于逾期客户,轻则爆通讯录,重则上传征信,甚至通过诉讼来追讨债权;然而,面对出借人讨要本金及相应利息时,又百般拖延,并试图抵赖,达飞云贷的吃相也未必太难看了。
异观财经通过企查查了解到,达飞云贷在上个月新增两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及标的总金额为6569880元。其中一条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5执42822号,立案日期为10月24日,执行标的为2024480;另一条为(2019)京0105执42782号,立案日期为10月23日,执行标的为4545400。
(来源:企查查)
好端端的,为何无故多出两条被执行人记录?虽然金额不多,但是600多万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好奇之心,人皆有之,异观财经也不例外,带着这份好奇心,就往下深挖了一下。
常识告诉异观财经,有被执行记录,就一定会有诉讼。顺着诉讼往下查,准没错。根据企查查显示,达飞云贷共涉及140件法律诉讼,能够查询到裁判文书的共有67件。
异观财经统计发现,这67件有裁判文书的案件中,共有65件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且达飞云贷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另外2件案件则属于其他类型纠纷。而正是这2起诉讼纠纷案件,揭开达飞云贷吃相难看的一幕。
(来源:企查查)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36510号显示,2015年7月9日,马岩、达飞云贷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序号为71009173号。2015年7月31日,又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三份,其中编号为81000051403号一份,81000051405号两份。
协议中约定,马岩作为出借人,与达飞云贷推荐的合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出借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9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1%,出借方式为每半年回息,收益部分由达飞云贷直接支付至马岩约定账户,如马岩到期未取,则继续按原出借方式出借。
81000051403号及两份81000051405号内容与71009173号协议内容一致,仅借款金额与借款期限不同,借款金额均为1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1日。
2015年7月9日,达飞云贷指令第三方从马岩账户中分9笔划扣了共计450万元。
达飞云贷在2015年11月30日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过半年利息31.5万元(300万元为基数,计算标准10.5%),于2016年1月11日和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分别支付半年借款利息15.75万元(150万元为基数,计算标准10.5%)。
此后达飞云贷再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为此,马岩多次找到达飞云贷要求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达飞云贷百般拖延搪塞,最终明确表示不会再支付以上款项。马岩只好将达飞云贷告上法庭。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达飞云贷在答辩过程中称:认可同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也确认收到本案45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
值得注意的是,为自证清白,达飞元云贷还向法庭提交《出借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信息变更申请》、《客户信息变更书》、《三方代扣授权协议(适用出借人端)》、补制回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已按原告要求还款至变更后账户。
不过,法院并未采纳达飞云贷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因竟是: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可以认定上述证据中变更收款账户并非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该证据无法约束本案原告,达飞云贷仍需按照原约定账户进行还款。
2019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解除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合同;并要求达飞云贷在判决生效7个工作日内偿还马岩借款本金450万;并按照年利率21%的标准向马岩支付相应借款的利息。
同一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对达飞云贷涉及到了另一起纠纷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36516号)进行判决,达飞云贷同样被判决向原告马军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及相应的利息。
虽然这2起案件均为一审判决,并不能作为终审,但是达飞云贷在此过程中的吃相也太难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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